第1节 总则
第1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汽车衡的检定工作,提高检定质量,保障计量认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推广使用的汽车衡的检定工作,包括新型、改型、计量装置取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受潮、积尘等情况的再检定、有CNAS实验室资质检定站检定或有这些检定站委托检定。
第3条
汽车衡的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执行,确保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4条
汽车衡的检定工作应该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对检定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定中的问题,提高检定的质量。
第2节检定机构管理
第5条
汽车衡的检定工作应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检定机构承担,检定结果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倍数和分数的准确度。
第6条
检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设置符合规定的检定程序、检定方法及检定指标,对汽车衡的检定进行精确、准确的计量,保证检定结果科学可靠。
第7条
汽车衡的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严格规范检定人员的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8条
检定机构应当为相关的检定记录、证明文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检定结果的全面、彻底的记录和查找。
第9条
检定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的操作指南,加强对检定验收、调查处理等检验工作的管理和制度的规范,确保检定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第10条
检定机构要根据检定的质量状况,增强检定能力和质量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检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3节汽车衡检定的程序
第11条汽车衡检定的流程是:预检、检定和后处理。
第12条
预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实际检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检定站的设施、环境、器具等配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检定标准和检定程序。
第13条
检定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按照检定计划的要求进行车型检定、计量验收和检定结果的处理、审核。
第14条
后处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检定结果和检定过程进行记录、归档、统计、分析、评定和订正等工作。
第4节汽车衡检定的要求
第15条汽车衡检定要满足以下要求:
(1)检定员应参加检定对比,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检定工作;
(2)检定员可借助现代化计量仪器,借鉴技术资料进行检定;
(3)检定中要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可靠,特别是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防护装置和安装了智能监控设备;
(4)检定要严格按检定程序进行,单次检定不得少于原则性检定项目和项目组合、联动性制动和制动灵敏性测试;
(5)检定需按规定之计程室计量,在车辆完全静止后再进行车重测量;
(6)正、负称重皿、附属配件的校准间隔时间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
(7)检定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加以处理。
第5节检定的评定和记录
第16条
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结果进行评定,并在检定报告中准确记录。检定报告应明确计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和加计误差,外观整体状况,得出的结论和评定依据。
第17条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汽车衡检定记录,及时更新检定档案,在档案中记录检定时间、车型、仪表号、检定质量状况等信息,确保后续检定工作依据。
第18条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汽车衡检定维护养护记录,定期对汽车衡设备、仪器等重点部位进行养护,确保汽车衡设备和仪器的长期稳定能用。
第6节质量控制要求
第19条
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人员进行评定、选拔,要求检定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严格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检定程序进行检定工作。
第20条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发现、纠正和预防质量问题的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预防因物资、技术、设施等方面造成的技术问题,确保检定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21条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对检定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记录,根据分析情况,确定检定结果的评定等级,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检定质量。
第22条
执行检定的检定机构应当要求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从而促进检定质量整体提高。
第7节后续工作
第23条
检定结束后,检定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归档,制作汽车衡检定报告并交送有关单位,检定机构应当持有汽车衡检定审批表原件,确保检定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24条
汽车衡检定后应当向计量认证机构进行审核,提供完整、详实、准确的检定资料,并按照计量认证机构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