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为保证衡器的测量精度和可靠性,减小测量误差,促进衡器的使用,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衡器的计量检定。
二、检定周期
1.最小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定量使用的衡器和计量装置的最小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3.使用频繁或环境条件恶劣的场所的衡器,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应在规定的最小检定周期内增加检定次数。
三、检定单位要求
1.检定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计量资质或者有权的检定实验室资质。
2.检定单位必须具有完整、规范的检定设备和检定程序,并严格遵照本规程进行检定。
3.检定单位应当编制衡器检定工作的计划。检定前应进行校准,校准过程应当符合本规程要求。
四、检定种类
1.初次检定:衡器首次使用或新增设备需要进行初次检定。
2.定期检定:按照最小检定周期进行的检定。
3.重要检定:发现衡器精度不符合要求时,或者衡器出现异常时进行的检定
五、检定内容
1.外观检查:检查衡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数字是否显示准确清晰,指示灯是否具有良好的显示效果。
2.检查标志:检查衡器上的制造厂商、品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计量证书号码等标志是否齐全、准确。
3.读数检查:检查衡器的标度值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标兵称重校准值与表格值的关系,进行读数误差检查。
4.精度检查:检查衡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和非线性、重复性、灵敏度和温度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5.系统检查:检查衡器系统的稳定性、响应时间、输出的稳定性和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并采用特殊测试装置进行检查。
6.
校准:在检定过后,对衡器进行校准,并记录下校准结果,校准系数的计
算和记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检定方法
1.标准校准法:用标准设置器进行标准校准,以得出衡器的误差系数。
2.双重标准法:在标准设置器之外再设置一组标准体系,进行双重标准校准,以最终确定衡器的误差系数。
七、检定记录
1.检定报告应包含检定日期、检定单位、被检衡器的名称、型号、编号、容量、最大允许误差,以及检定结果等内容。
2.检定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或者衡器的维修、调整、校准记录,应当列入检定报告中。
3.检定单位应进行记录存档,并应保密存储检定结果及对衡器进行的调整防止外泄。
八、检定结果
1.检定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在检定报告中。报告应包括检定结果、误差、误差系数等信息。
2.检定结果中,误差系数应当以误差为基础的相对误差百分数表示。
3.检定不合格的衡器应当及时处理,并重新进行检定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九、检定标准
1.检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法规和标准规定。
2.衡器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十、检定后处理
1.检定合格的衡器,应当及时粘贴检定标志,并进行随机检验。检定标志应当标注衡器名称、型号、容量、检定日期、检定单位、有效期等内容。
2.检定不合格的衡器,应当及时处理,并重新进行检定检测是否符合要求。